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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气爆首例国赔确定 车损获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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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15日讯】高雄石化气爆案造成重大伤亡,受灾户杨伯禄汽车毁损提告国赔求偿新台币10万元,获判赔4万元确定。这是气爆案民刑事诉讼首宗确定案。

民国103年7月间高雄市发生石化气爆案,造成30多人死亡和300多人受伤,并有灾损3000多人,多数灾损户由高雄市政府对李长荣化工公司等进行代位求偿。

包括杨伯禄的15名受灾户对高雄市政府提告国赔,其中杨男车损提告国赔求偿10万元,高雄地方法院判获赔4万元;高雄市政府上诉,高雄地院合议庭认为上诉无理由,判高雄市政府败诉确定。

高雄地院判决认定,高雄石化气爆发生原因是包覆在排水箱涵内的4吋管线,因长年悬空锈蚀破损,管内的液态丙烯外泄导致;排水箱涵为公共设施,不应包覆管线,高雄市政府设施有问题应国赔。

高雄市政府主张,肇事箱涵为前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下水道工程处设置,县市合并后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承接,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灾户应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提告而非市政府。

高雄地院审理认为,气爆案地点在高雄市凯旋三路、二圣路口下箱涵所在道路,是高雄市政府都市计划区域范围,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是道路管理维护机关。

高雄地院指出,道路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除指地面应保持平整以维护用路人安全,解释上也应包括地面下埋藏的管线是否漏气漏油影响或破坏道路安全管理在内。

高雄市政府应负国家赔偿责任,杨伯禄表示,他的气爆灾损国赔终于尘埃落定,只有一个字“爽”。(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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