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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台央行:法律上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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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27日讯】(中央社台北27日电)台湾发展金融科技,除了电子支付外,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支付机制也受到广泛注意。然而央行表示,诸如比特币等虚拟通货发展,尚面临五大挑战,就法律观点而言,仍非货币。

2009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通货纷纷出现,所谓虚拟通货,是以数位形式表示其价值,与以法偿货币计价的电子货币(e-money)不同,虚拟货币有自订的计价单位,可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体系。

其中,开放式的虚拟货币又可分为有中央机构运作的中心化系统,以及无中央机构运作的去中心化系统。去中心化系统使用加密技术者,称为加密货币,就是比特币、瑞波币及莱特币等,应用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进行支付。

与传统货币清算机制不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将交易账册复制多本,分别存放在网路上多个节点(Node)中,并提供电脑运算资源,验证A转让款项给B的真实性,央行指出,此交易流程建立在难以窜改的账册上,由于更改网路上任一节点的纪录,都会牵动整套账册,因此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信任机制”。

然而央行表示,目前虚拟通货的发展仍面临五大挑战:

一、虚拟通货难以监管:虚拟通货的匿名性与网路跨国流通特性,增加监管复杂度,且无中心管理机构,难以针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

二、有碍洗钱防制与资助恐怖主义疑虑:虚拟通货的不透明性,可隐藏或伪装资金来源或目的,从而有利于洗钱、资助恐怖份子和逃避制裁。

三、消费者保护议题:虚拟通货可能面临的问题,包含系统本身瘫痪、交易平台恶性倒闭、网路盗窃或骇客攻击,以及错误交易无法修正等风险,对消费者缺乏相关保障机制。

四、税务问题:虚拟通货除可能被利用作为逃漏税工具外,各国对其如何课税,作法不一。

五、外汇管制与资金移动管理问题:目前各国外汇管制体系对虚拟通货系统的适用性并不明确,因此有心人士透过虚拟通货跨国交易以规避资本管制的潜在可能性极高。

央行也指出,虚拟通货目前规模小,加上使用范围有限,非属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又因其价格波动剧烈,不适合作为价值储藏的工具,从经济观点而言,虚拟通货的货币功能不完整且受限。

此外央行表示,就法律观点而言,法偿货币是指专属发行权的政府机关(例如中央银行)发行的钞券与硬币,并在国家法律架构下,赋予债务清偿效率的货币。虚拟通货并非由官方发行,不具法偿效力,因此就法律观点而言并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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