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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 台商总:别重演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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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5日讯】全国商业总会理事长赖正镒表示,公司法的修法虽已限缩为部分条文修正,但是非公开发行公司须公开财报等修正内容,恐怕会让企业经营引发困难,呼吁别重蹈一例一休的修法覆辙。

商总指出,经济部于5月12日召开公司法修法第二次公听会之时,商总也召开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座谈会,包含企业代表、律师及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与会,会中多数人认为修法内容对中小企业冲击影响最大。

商总并说,与会的多数人认为“非公开发行公司须公开财报及上传股东名册”、“公司秘书之设置”及“登记专责人员”等规定,除会增加中小企业法遵成本之外,也会对管理层面增加困扰。

商总并说,像是“非公发公司达一定规模须公开财报”,除了“一定规模”的定义难以认定,公开财报也会让中小企业的经营引发困难;会中,零售批发业者表示,若公布财报,供应商会知道毛利率,一定会议价;公司法若照此内容通过,一定会像劳基法“一例一休”一样,造成后续的动荡。

商总说,与会人士也就“公司秘书”保管公司印章提出不同看法,因为台湾中小企业公司大小章为公司命脉,都是给公司负责人所信任人员保管,草案所提的公司秘书制度,不符台湾中小企业经营实况。

商总也说,会中中小企业代表也提及公司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应设置登记专责人员,完全颠覆中小企业经营现况,而且在公司法中明定刑责已违反法例体制,况且现有刑法已对登载不实有做规定。

此外,会中证券业者也提出,为了因应一例一休,有关规定“股东欲亲自出席股东会或欲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者”,应于2日内以书面向公司撤销委托之通知,应改为3日,多一天以因应行政作业。(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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