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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修法草案 商总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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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15日讯】工商团体一例一休修法不同调,继工总提出修正草案后,服务业居多的商总今晚也自行公布版本,差异在于加班费计算不分上市与否皆2倍,每月总加班时数增至54小时等。

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今晚发布新闻稿表示,工商团体对目前劳基法施行一例一休后,对劳资双方及社会造成的影响,除感无奈,并期盼尽速修法,而新任行政院长赖清德就任后抛出修法美意,深感欢迎。

商总强调,工商团体的修法方向大抵一致,但是为了因应商总的会员企业以商业服务特性,因而另行提出6条修法建议版本,也将于下周送给立法院各党团及行政相关部门,后续进行沟通、提案。

商总说明,工总代表公布的草案将休息日加班费计算依上市与否做区分,商总的版本则建议都采2倍;时数计算则与工总版本一样采实际工时计算,此条文为劳基法第24条第2项。

商总建议,第32条每月加班时数上限从现行的46小时拉高为54小时,比工总代表提出的版本多4小时,但是一样采行6个月为一期总量管制,而且单月也是不能超过60小时。

商总并建议第84条之一,修正为“受雇者薪资达主计处公布之上一年度平均薪资2.5倍者”,可视为责任制,不受出勤记录影响;跟工总代表提出的版本修正第30条,作法不同。

不过,第30条之一则跟工总的版本一样,建议删除最后一项条文内容,让劳动部有机会指定服务业适用4周弹性工时,不受7休1影响。

另外,商总修正第34条的更换班次时,主张“应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对照工总代表所提版本,将现行的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休息时间,“加或减3小时”,商总则未提出具体时数。

商总第38条修正特别休假由劳资协商排定,与工总代表提出的版本一样;同条文末修正特别休假发放工资,“因可归责于雇主应休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或递延两年度予以特休”,大体与工总所提版本一样,但是特休多“可递延两年度”的选择。(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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