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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2岁触法 今起不再移送法庭

刑事局预防科长陈瑞基18日表示,自19日起,未满12岁儿童若触犯刑罚,警政机关不得将其移送少年法庭。(袁世钢/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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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6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现行《少年事件处理法》于去(108)年6月19日通过修正,删除“未满12岁儿童不得适用《少事法》”的规定,自公布1年后施行。刑事局预防科长陈瑞基18日表示,自19日起,未满12岁儿童若触犯刑罚,警政机关不得将其移送少年法庭,应回归国民基本教育、学生辅导机制。

据统计,近5年警察机关受(处)儿童触犯刑罚法律案件,以发生于六都为主,约占总数六成;而案件类型则以窃盗(52.4%)、妨害性自主(15.8%)、伤害(11.5%)、驾驶过失(3.3%)及诈欺背信(2%)为大宗。不过,此类案件自今年6月19日起,将不再循司法程序处理,但警察机关若接获民众、学校或家长报案时,仍会到达现场协助。

陈瑞基说明,为使各警察机关处理未满12岁儿童触法案件时有所依循,警政署已拟订“处理未满12岁儿童触犯刑罚法律行为作业程序”,明定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现行犯、准现行犯及径行拘提等规定,也不得将儿童列为嫌疑人移送少年法院。

警察机关遇未满12岁儿童触犯刑事案件时处理原则。(刑事局提供)

至于笔录部分,陈瑞基表示,若是较单纯的案件,以不制作为原则;如涉及与12岁以上至未满18岁少年或18岁以上的共犯案件等必要情形,儿童则以证人身份制作笔录,但仍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维护儿童个人隐私、不得揭露足以识别身份的资讯。

此外,警察机关知悉未满12岁儿童有触犯刑罚法律情形时,应先进行劝导、制止,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适当人到场保护管教,并对案件初步调查;儿童本人则得由上述之人带回或由员警护送返家(校),同时填写“偏差行为纪录表”,再依现行机制通报教育或社政机关后,陈报分局办理结案。◇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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