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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催酒后放任员工酒驾 立委:应研拟法人刑责

立委江永昌指出,法务部应研议导入“法人刑责”,督促公司营造理性饮酒环境、提升民众反酒驾意识。图为为遏止酒驾歪风,金门县警察到餐厅加强宣导。(金门县警察局提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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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1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6日排审提高酒驾刑责的“《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江永昌指出,近八成酒驾者并非累犯,多数是因环境使然,且加重刑责的边际效用未经证实,因此他主张修法纳入“法人刑责”,以达“社会共同监督”的目的;法务部则允诺研议。

江永昌指出,《刑法》第185条之3不能安全驾驶罪的法定刑历经3次加重,法院判决的宣告刑也随之加重,但边际效用未经实证研究证实。据统计,有近八成的酒驾者并非累犯,显示多数酒驾并非因个人“恶性”使然,而是环境、文化等超个人因素。他主张,防制酒驾最根本的解方是“社会共同监督”,不能忽略法人应负责任。

江永昌说明,公司法人在岁末年终纷纷举办尾牙,提供酒给员工豪饮,甚至催酒,却未替员工叫计程车或代驾、纵容员工酒后骑车或开车回家;餐厅、酒吧在结账时得知客人有点酒,却容任客人骑车或开车回家,在《刑法》上真的可以毫无责任吗?法务部应研议导入“法人刑责”,督促公司营造理性饮酒环境、提升民众反酒驾意识。

然而,“法人犯罪”议题早在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就曾讨论过,但江永昌表示,法务部却将法人刑责的研议工作推给各部会,至今仍无下文。他呼吁,法务部应参考外国法制、贯彻司改国是会议意旨,对法人刑责作总则性规定,并研拟更多样化、更有效的手段,让酒驾这种社会性的犯罪,可以有超越个人层次的防制手段。

立委:酒驾未肇事罚则也应提高

立委许智杰则指出,检视台湾近年酒驾案件可发现,酒驾罚则虽数度加重,但对于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酒驾案件,实务上经常只轻判半年刑、得易科罚金,使酒驾者普遍有“我还能开车”、“酒驾不会被抓到”、“被抓到也不会被关”等各种侥幸心态;因此建议修法提高酒驾未肇事者及酒驾未致人重伤或死亡者的本刑,并且不得易科罚金。

许智杰提到,台湾酒驾连坐处罚相对轻微,同车乘客只罚600~3,000元,无论是课责对象或罚则都还有讨论及调整的空间,希望法务部及交通部等相关部会能研拟相关法规,从源头强化防制酒驾。以日本为例,酒驾重伤及死亡事件数20年来大幅减少近九成,因此日本防制酒驾的相关法规应有可借镜之处。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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