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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条例初审通过 国家技术人员赴中需审核

图为晶圆厂示意图。(Josep LAGO /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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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3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4日排审“国家安全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经济间谍罪,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并设国安专门法庭,未来触犯本法,最高可处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最高1亿元罚金,未遂犯也可罚。两岸条例初审通过;国安法部分条文无共识择日再审。

因应陆方持续不当窃取、吸纳台湾产业技术及人才,造成我国机敏技术及高科技人才不当外流。民进党籍召委张宏陆24日召开内政委员会并案审查政院版国安法、两岸条例修法草案。

两岸条例第9条及第91条,针对受政府机关(构) 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赴陆前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违者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罚锾。返台后,亦应履行通报义务。

陆委会主委邱太三说,业界顾虑受规范人员范围过大,恐不利产业吸引高阶创新研发人才,因此本次修正秉持最小必要范围原则建立赴陆管理机制。有关外界质疑“出资、委托等基准”?将授权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定订。

此外,中国大陆营利事业近年来透过台湾在地协力者, 或藉由在第三地投资之企业,以及以“假借他人名义”等违法方式来台,修正两岸条例40条之1及第93条之2,明定陆企及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事业,非经许可,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违法来台投资之陆资及其人头处以同样之处罚 。条文增订,出借人头者可处12万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两岸关系条例付委初审通过,送院会前需交党团协商,进行更全面探讨。

经济间谍罪无共识 部分条文择日再审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指如流入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 将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且符合基于国际公约、国防之需要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 防护考量,或可促使我国产生领导型技术或大幅提升重要产业竞 争力,经行政院公告,应进行管制,并授权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另订办法。

国安法修正新增“经济间谍罪”,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陆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来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违者处5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5 百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之罚金,未遂犯可罚之。

草案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规定“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陆港澳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力。违者处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5 百万元以上 5 千万元以 下之罚金,未遂犯可罚之。

为周延保护此类营业秘密于侦查中不致发生二次外泄之风险,检察官侦办适用《营业秘密法》侦查保密令规定,且法院得设立专业法庭。二审管辖、高院与商业法院、速审速结。

立委赵天麟提议“追诉权时效终身”取消追诉期,内政部表示赞同,法务部认为,有关追诉权时效规定,涉及人民权益重大,宜审慎考量。法务部次长蔡碧仲说,可待实质审查时讨论。

立法委员江永昌认为,国安法除了自然人责任,也应追究法人责任;另针对经济犯罪刑期3年以上,属重大罪行,法务部认为“不适用犯罪协商”。

立委王定宇提案修正“国家安全法”,明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党政军之象征物(包含旗歌等),不可在台湾悬挂和宣传。如果为匪宣传公共场所展示五星旗可给予不同程度罚款。对此内政部以保护言论自由,认为需再斟酌。

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部分,除国安法第2条、第6条、第8条条文细部内容争议无共识,其余条文均照行政院版审查通过,保留未审条文择日再审。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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