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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借人头给违法中资最重罚2,500万

若民众出借人头给中资企业,助其掩饰身份违法来台投资,最重罚2,500万元。图为示意图。(JOHANNES EISELE/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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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5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防止核心关键技术外流,立法院院会20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规定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若未经审核许可前往中国,最重罚1,000万元;另外,若民众出借人头给中资企业,助其掩饰身份违法来台投资,最重罚2,500万元。

三读条文明定,受政府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三年者,如要赴中国地区,须经审查会许可。并经内政部会同国安局、法务部、陆委会及相关机关组成的审查会许可,违者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明定,中国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若将本人名义提供或容许其使用于上述未经许可之业务活动,最重可关3年、罚1500万元,并自负民事责任。

此外,修法也针对中国企业绕道第三地,以及假藉人头在台投资或进行业务,明定管理机制。根据法规,中企或中企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如要来台湾从事业务活动,都须经主管机关许可,若违反可处行为人最高3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台的人头也被列为处罚对象,最高也可处3年有期徒刑。

为防企台湾民众出借人头给中资企业,三读条文明定,民众若将个人名义提供给未经许可在台投资的陆资企业,可处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主管机关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假如不改善,得按次处罚至其停止;必要时得通知登记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认许或登记。

陆委会表示,本次修正有两个重点:一、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人员,建立赴中审查机制。二、针对中资假藉人头违法来台投资,及中企违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明确规范人头为处罚对象,并提高相应之刑责。

陆委会说,近年因中共企图窃取台湾产业技术的案例频传,为维护台湾整体经济及产业的优势,并防范台湾产业及技术不当外流,危及国家安全及利益,确有必要以整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对产业技术进行保护。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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