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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政治献金抵税 最高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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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立委选举在即,台湾财政部昨日指出,个人及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今年起适用“政治献金法”规定,每户可列举扣除的捐赠总额,不得超过所得总额的二十%,其总额并不得超过二十万元,营利事业可列报捐赠费用,则不得超过所得额的十%,总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台北市国税局说明,原本个人及营利事业对政党及候选人的捐赠,根据选罢法规定,每人对“所有候选人”捐赠在两万元以内,可以抵减所得,对政党捐赠,可在所得总额的二十%、最高二十万元以内扣除所得,但今年3月“政治献金法”公布施行,提高个人及营利事业对政党及候选人的捐赠抵减所得上限额度,并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适用。

台湾财政部中区国税局长郑宗典则进一步说明,根据“政治献金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得于申报综所税时作为当年列举扣除额,每一申报户可列举扣除捐赠之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的二十%,其总额并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至于营利事业的政治捐赠,郑宗典指出,得于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捐赠费用,但金额不得超过所得额的十%,其总额并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郑宗典并且说明,“政治献金法”虽然今年3月31日才公布施行,但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适用,换句话说,个人及营利事业今年度的政治捐赠,都适用“政治献金法”的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明年申报九十三年度所得税时,就可依上述新规定,列报减除捐赠金额。

郑宗典并且提醒纳税人,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政党之捐赠,必须该政党推荐之候选人在该年度立法委员选举之平均得票率达二%以上,否则不能扣除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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