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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瘦身业者营养咨询需由营养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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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方旭台北二十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 营养师法修正案,未来瘦身美容业者提供营养咨询服务 时,须聘请曾在医学中心服务三年以上的合格营养师执 行,也必须将所属营养师执照公开悬挂,否则即属违法 。至于营养师如将执照租用他人,则处以废止执照等处分。

同时在营养师的专业要求方面,这次也通过修法, 要求营养师在执业后需继续接受教育,并且每六年需提出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办理执照更新。

这次修法也规定,营养师在对个别对象进行健康评估,或是饮食设计与咨询时,必须当面亲自执行业务,不得由他人代理。未来营养师与营养咨询机构人员也有业务上的保密义务。

亲民党籍立委高明见(不分区)在法案通过后表示 ,肥胖、中风、糖尿病都与饮食、营养有密切关系,因 此乐见营养师法顺利过关。

他表示,未来政府除应考量设立专责机构,因应现 代饮食失衡影响国民健康的问题外,也必须继续推动国 民营养法,并在基本营养需求考量下,对低收入户发放 食物代券,以维系国民身体健康。

由于社会型态、饮食习惯改变、慢性疾病及肥胖人口增加,加上营养咨询中心及瘦身美容业的兴起,以及配合精省及行政程序法实施,行政院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将营养师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卫环社福委员会则于四月五日完成初审。

卫生署在提案说明中指出,无论瘦身美容业者在营 业项目纳入营养咨询服务,或是营养咨询机构从事瘦身 美容咨询,均属于营养师的业务范围,因此均应由专业 的营养师执行,而且营养师也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才能更 新证照,以强化执业规范。

在本次修法中,特别新增营养咨询机构之设置及管 理一章,明定营养咨询机构应以曾在教学医院或营养咨 询机构执行营养师业务三年以上的营养师始得为申请人 ,同时为避免坊间瘦身美容中心鱼目混珠,法案也规定 非营养咨询机构,不得使用营养咨询机构或类似名称。 在罚锾方面,法案规定未取得营养师资格而擅自执 业者,将从现行的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大 幅提高至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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