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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制造非法爆竹致死 最高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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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三日电)内政部法规会今天审查通过“爆竹烟火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爆竹烟火制造场区应装设监视系统,供县市消防主管机关查阅监视情形;加重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致人于死刑责,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送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后,将送行政院会讨论,转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增列,爆竹烟火申请制造许可,应检附制程安全评估报告书及监视系统证明文件;取得制造许可后,如果制造工厂分租他人,进行爆竹烟火制造、加工作业将撤销或废止制造许可。

  草案增列,爆竹烟火制造场所的厂区应设置监视系统,由指定人员监看,全天录影,并可供当地县市政府消防主管机关查阅监视情形。录影资料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现行条文规定,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者,处负责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但对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致人伤亡并没有任何罚则。   草案增列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致人死伤的刑责。非法制造爆竹烟火,因而发生火灾或爆炸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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