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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民航局租金 华航判付近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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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刘力仁/综合报导〕中华航空公司于76年起向民航局承租1架MD11与5架波音747客机及货机,这6架飞机92年由华航买下5架,1架则转售给港龙航空,其间,民航局认为中华航空少付租金,向法院诉请华镼I款,台北地院昨判决华航应给付民航局3亿8262万余元。华航发言人孙鸿文表示,收到判决书后,再研究是否上诉。

民航局表示,这起年代久远的官司,主要是双方针对契约认知不同产生,为保全催款时效,民航局才会走司法途径,其实民航局与华航互动良好,主管机关控告被管理的公司,情非得已。

民航局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是,政府在76年间向美国购买6架飞机后由华航租用,双方当时并签定“飞机临时租赁契约”,租约19年半,期满华航付清相关费用,即可取得飞机所有权,但也约定合约存续中若国家征用或政府对飞机另有安排,得停止租约。92年间,政府因另有安排,将这6架飞机标售,华航应付租金。

华航则宣称,双方签的是“融资性租赁契约”,租约期满,华航即取得飞机所有权,华航已付租金28亿余元,但民航局违约将飞机出售,华航虽出资买下其中5架,但飞机标售至成交期间,华航不必另付租金。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定的并非为“融资性租赁契约”,在92年7月至93年初飞机标售期间,华航仍应为5架飞机付租金,共3亿8262万余元。

航空界资深人士透露,双方对于租金的歧异来自于第5次得标至交机这段时间,费用应由华航支付或民航局吸收。由于华航牵涉经营绩效,民航局则攸关年度会计收支问题,双方各有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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