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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长投保团体伤害保险 首件理赔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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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二日电)内政部民政司今天表示,嘉义县东石乡永屯村长陈水教二月巡视村内独居老人时,因夜晚浓雾视线不良,不慎跌入排水沟溺毙;保险公司最近给付理赔金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为村里长投保团体伤害保险的首次理赔。

考量村里长执行公务时,如遭意外伤害事故,可获得保障,内政部责由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福利互助委员会,办理村里长团体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今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明年一月十四日,为期一年。

内政部指出,依“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规定,台湾省地方民意代表每人每年得由各该民意机关编列预算一万五千元办理保险,但村里长未有这项规定。

内政部认为,加保村里长团体伤害保险确有必要,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福利互助暂行办法,增列投保村里长团体伤害保险最高理赔金额一百二十万元,普获村里长称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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