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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消费性贷款年百分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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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八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民众在申办银行消费性贷款前,可直接参考银行业或保险业商品广告内揭露的年百分率,或是直接找几家金融机构算一算,比较各家金融机构间不同消费金融商品成本的高低后,选择最有利的金融商品或往来金融机构。

金管会去年6月中旬订定“银行暨保险业办理消费者信用交易价格揭露办法”草案,规定银行业暨保险业应在信用商品上明示消费者与其从事信用交易应付总费用的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是指消费者依授信利率及相关费用标准计算应付所有总费用,但不包括逾期还款违约金、代书费、担保物火险费、地震险费、跨行汇款手续费、卡片遗失申请补发手续费等。

金管会指出,金融机构中的银行暨保险业在办理消费金融信用交易时,常因各业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同,欠缺一致性比较基础,不利消费者选择,引发争议,新的措施有利于民众在一致性比较基础上,快速检视向各银行或保险业者借款的成本差异,并在借款前确实了解应负担的举债成本。不过,信用卡或现金卡如存在循环动用信用额度,可以循环利率 (或授信利率)代替年百分率。

金管会提醒,由于信用卡及现金卡等循环额度信用商品的使用成本会随持卡人动用次数及动用期间而改变,并不容易藉由年百分率值揭露出具有价格参考价值的资讯,为让民众能够在这类商品广告上获得完整及具有比较意义资讯,已规范银行业者必须在信用卡及现金卡等广告上,详细载列循环利率或授信利率及相关收费标准。

金管会表示,在循环信用额度商品广告上,并不会揭露交易成本年百分率值,因此,民众可上银行公会网站(http://www.ba.org.tw)详细比较广告上揭露的循环信用年利率、挂失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调阅签账单费用、逾期处理费等各项收费标准,并依照可能使用情况,审慎衡量自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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