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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女被性侵 目击者被依共犯求刑 法官判无罪 检方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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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阮怡瑜/彰县报导〕彰化县秀水乡蒋姓男子参加朋友庆生会,事后却发生一起性侵害案,曾在场的蒋某也遭检方依性侵害共犯起诉,不过彰化地院审理,认为蒋某未参与犯行,判他无罪,检方不服提出上诉,指他未及时营救被害人,任犯罪发生,就算共犯。

据指出,蒋某与刘姓被害女子去年6月应邀到KTV参加刘姓女友人庆生会,会后包括蒋某、刘女、被害人及另4男1女分别搭车到其中一名严姓男子家中,但在蒋某离开严家后,却发生被害人遭性侵害案件。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蒋某在KTV时未见被害人被性侵或殴打,随后,蒋某开车载已有酒意的友人到严某住家时,也仅看见被害人先被带入浴室梳洗、扶进房间休息,当时其他男子都在客厅看电视或上网,蒋某即先行离去,因他无法预知性侵害案发生,所以判他无罪。

不过检方表示,被害人在KTV时就曾因为想先跟着另一名友人离去,却遭刘女制止,双方发生拉扯,被害人才勉强留下;事后,蒋某又载着一群男子到严某住家,并眼睁睁看着已醉到不省人事的被害人遭凌虐,且被丢入陌生人房内,应可预知被害人恐遭性侵害。

蒋某在整个过程中却都未试图营救被害人,其“无所为”的行为可能造成发生犯罪的危险,因此他就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能防止却不防止,其为共犯的犯行足堪认定,请法官撤销无罪判决,并依妨害性自主罪量处适当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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