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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团体吁NCC 谨慎采行广电事业执照换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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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罗广仁台北十二日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NCC)四月十一日公布广电事业执照换发原则,强调广电事业执照的换发与平时行为管制分流,媒体改造学社与媒体观察基金会认为,此项原则在逻辑上显有矛盾,无法有效、适当管理国内广电环境,NCC应谨慎采行,听取更多意见,提出更具说服力和通盘考量的政策。

媒体改造学社、媒体观察基金会晚间发表声明指出,NCC认为广电事业平日之表现,应从行为管制依法执行,如有重大违规情事,在尊重宪法言论自由保障之前提下,不排除依法撤销执照,但是却又强调执照换发与平时行为管制分流,这样换照程式将流于形式,毫无实质意义。

另一方面,媒改团体也质疑NCC可能采取的撤销执照处分,如果不是依照平常的行为表现纪录 (因为二者分流),那么其可能理由的依据是什么?

NCC虽强调换照程式必要时可引进公民监督团体之意见,媒改团体认为公民监督团体的意见,与换照程式、行为处分之间的联系机制为何,NCC并未有任何说明。如果适当公民监督机制未能建立,那么所谓从严行为管制,依据为何?如果此机制建立需要一定的规则制定时间,那么NCC是否应以此为第一要务,具争议性之个案宜延后暂缓处理;待公民参与机制建立之后,再做通盘公平处理。

媒改团体也指出,根据媒体事业的特性,卫星频道之稀有性与总量管制之需求,并不能完全尤其技术性质来决定,而是必须同时考量特定时空下之广电市场特质。

台湾的卫星频道市场,因有线电视系统事业与频道事业垂直整合状况严重,且有线电视平台垄断电视市场之现况,而缺乏类如美、英等国之具有一定效能的市场竞争与淘汰效能,完全采取宽松处理,等于是优惠既有业者,并进而阻碍有效率的广电市场进、退场过程。台湾是否适用这样的宽松原则,NCC宜再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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