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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护理教师待遇福利准用教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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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增订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之一条文,明定护理教师待遇与福利,准用教师相关法令规定,保障护理教师权益。

护理教师都由教育部招考、介派,薪资也由国库支付,专科学校法、职业学校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都提及具有教师或教员资格,但护理教师却无法适用教师法,因此亲民党立院党团提案,主张护理教师待遇与福利应准用教师相关法令规定,以保障护理教师权益。

全案经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员会初审通过,经院会三读后明定,护理教师解职、申诉、进修、待遇、福利、资遣事项,准用教师相关法令规定。

据新修条文,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介派的护理教师,具健康与护理科合格教师资格者,自法案正式施行之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因军训护理课程调整致无法继续任教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办理介聘为健康与护理科教师;介聘办法由教育部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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