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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子女婚嫁父母赠与100万元财产 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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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父母亲通常会在儿女婚嫁时给予一笔财物当作嫁妆或聘金,这笔钱是否应依遗赠税法扣税?台湾国税局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规定,父或母在子女婚嫁时赠与的财物,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100万元者,不计入赠与总额。

有民众表示,如果本人与配偶在子女婚嫁时赠与的财物不计入赠与总额,是否仍仅为100万元?或可赠与2子每人各100万元?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时赠与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者,不计入赠与总额。

国税局指出,许多为人父母者均计划运用上述规定赠与财物给子女,作为子女成家时财力来源,而这项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是以父母各自依子女人数计算,并非以父母为同一计算单位。

举例而言,民众在本年度可赠与2名子女婚嫁时的财物每人各100万元,配偶也是一样,因此夫妇2人只要赠与财产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就不必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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