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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青啤商标注册不准 行政法院判智财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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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九日电)台湾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以“台青”为商标申请注册,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认为与台湾啤酒商标近似,将使消费者有混淆误认之虞不准注册。全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判决指出,“台青”的“青”字,在台语固有“新鲜”之意,但与“生啤酒”终究有相当差异,因此判决智财局败诉。

台湾青啤是国内三洋维士比集团旗下公司,也是中国的青岛啤酒台湾代理商,投入钜资在屏东内埔乡打造出第一座民营年产量达十万吨的大型观光啤酒厂。“台湾青啤”是取自“台湾青岛啤酒”而来,但智财局认为商标意函与啤酒市场占有率高达七成的“台湾啤酒”近似,因此不同意商标注册,由于台湾青啤提出诉愿遭驳回,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判断商标近似,应以商标图样整体为观察。台湾青啤的“台青”商标图样,单由中文“台青”两字构成;至于“台湾啤酒 TAIWAN BEER ”商标图样,则是由中文“台湾啤酒”、英文“ TAIWAN BEER ”,搭配直线与波浪状线条的背景图联合组成,两者商标图样整体来看,无论中文识别力、图样整体设计、构图都大异其趣。

智财局认为“台青”商标,台语发音具有“台湾生啤酒”意涵,与“台湾啤酒”商标相较,给人观念极相近,属构成近似商标。但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台青”二字,是台湾青啤公司取“台湾青啤”简称。而“台湾啤酒”商标中,“台湾”、“ TAIWAN ”为地理名称,是表彰商品来源或营业主体所在地的区别文字;至于“啤酒”、“ BEER ”则是商品名称,并不具商标识别性。

另“台青”的“青”字,在台语固有“生”、“新鲜”之意,但与“生啤酒”终究有相当差异;况“生啤酒”并非仅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

另法官就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态样观之,除“台湾啤酒”商标外,从未以“台青”商标申准注册,仅拥有“台酒”、“台啤”等类似“台湾啤酒”简称的商标。法官认为,消费者对“台湾啤酒”认知,也仅会与“台酒”或“台啤”产生联想或观念连结,而不致与“台青”有所混淆误认之虞。因此判决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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