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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被父母施暴子女可请求变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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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九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法务部提出民法有关子女姓氏的修正草案,明定父母未约定子女姓氏或约定不成时,在户政事务所以抽签决定;另外,若发生父母对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等情况,受害子女可据此向法院请求宣告变更姓氏。

行政院会通过法务部所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一千零五十九条之一的修正草案,近日将送请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长刘兆玄在院会指出,子女姓氏的决定与变更,不仅涉及子女人格权,且与身份安定、交易安全、家族表征与父母选择权息息相关,行政院基于两性平权及子女利益优先的考量修法,未来子女的姓氏将更具弹性。

法务部说,如果发生父或母对子女性侵害或家暴的情事,依照现行民法,子女不得据此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姓氏。法务部认为,性侵害或家暴对于子女身心发展及人格养成都有不利影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施暴的父母显然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因此在这次民法修正草案中,修正法院宣告变更子女姓氏事由的规定。

法务部指出,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后,可能从父姓或母姓,但现行规定只允许“生母”任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可作为声请法院宣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事由,排除“生父”。

法务部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两性平等原则,这次修正草案将修正为“子女姓氏与任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得声请法院宣告变更子女姓氏”。

法务部另指出,现行民法条文只规定子女姓氏应由父母约定,但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成时,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

今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户籍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出生登记当事人的姓氏,依相关法律规定未能确定时,婚生子女,由申请人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记。

法务部认为,虽然户籍法已有相关规定,但子女姓氏的决定方式属于实体事项,仍宜在民法规定,因此提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修正条文,增订父母未约定子女姓氏或约定不成时,在户政事务所以抽签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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