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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清标公费喝花酒案 高院更二审判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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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锡璋台中市十二日电)立法委员颜清标担任台中县议会议长期间,涉嫌运用公费招待他人到酒店喝花酒。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更二审宣判,仍认定颜清标利用职务诈财及持有枪支,合并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现任台中县议长张清堂同案被判刑八年四个月。两人还能上诉。

依据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调查,颜清标于1998年十月至2000年十二月担任台中县议长期间,与当时的副议长张清堂与主任秘书蔡文雄,运用台中县议会的公费,招待他人到台中地区的多家酒店喝花酒,但把大额费用化为多笔小额费用,并以“便餐”名义报账。

颜清标等人辩称依据相关规定行事,且获得会计部门认可,否认有诈财犯行。

不过,这起案件在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及台中高分院二审及更一审时,都判决颜清标等人有罪。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审宣判,认定颜清标连续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新台币二千零五十五万五千一百零二元,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六年;另外,他亦有无故持有冲锋枪与手枪的犯行,判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六年,比前一次判决缩短二年。

同案的张清堂及蔡文雄也被认定与颜清标共同诈财,分别判刑八年四个月、八年二个月,两人都褫夺公权六年。三人须连带追缴诈取的二千多万元,发还给台中县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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