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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散播虐待动物影像 最高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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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晓宜、洪素卿/台北报导〕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现行动物收容所在七天内无人认领即安乐死的做法,民进党立委田秋堇、潘孟安提案修法废除,但遭农委会反对,最后在召委、国民党立委徐中雄坚持下,修正草案将安乐死时间从七天延长为十二天。

此外,之前曾发生台大李姓博士生虐猫后将照片PO上网,未来对透过传播媒体恶意散布虐待动物影像者,将纳入动物保护法规范,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保团体 要求改善收容所环境*

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主任陈玉敏表示,近年来虐待动物引以为乐、还PO上网路的案例屡见不鲜,此风绝对不可长,立院修法方向是动保团体所乐见;至于将安乐死时间延长为十二天,如果收容所环境没有改善,只是延长动物受苦的时间,因此,农委会必须清查各收容所状况并改善,同时收容额满就不再补狗。

田秋堇表示,动保团体最近发现某县市收容所在安乐死流浪狗时,打的药剂量竟不足,当狗儿被送到焚化场焚烧时,竟活起来了,而它就这样被活活烧死,所以安乐死是一个非常争议之事,基于人道考量一定要废除。

对此,农委会副主委王政腾表示,若废除安乐死的法令依据,恐让收容所有一天狗满为患。

但徐中雄认为,如果收容所真怕狗满为患,就应认真的推广领养,或宣导不要弃养,有效管制繁殖场,而非只想靠安乐死解决问题,所以他坚决把七天无人认养即安乐死的条款,修改延长为十二天。

另修正草案新增第二十七条之一,对散布、播送或贩售虐待动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之刑责。根据修正草案内容散布形式包括“图画、声音、影像、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但为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另民进党立委潘孟安提案,对宠物买卖业者,除买卖未取得宠物来源许可证之繁殖场将被处罚外,若贩售未植入晶片的宠物,也将被处以四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且得按次处罚,经处罚三次者,废止其许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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