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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立法 奖励发电量650万至1000万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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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奖励发电总量为650万瓩至1000万瓩,发电业者得申请各项补贴。条例也规定,再生能源趸购费率须在条例施行第一年举行听证会。

行政院提案中指出,近年来国际油价持续攀高,台湾进口能源高达98%;此外,国际管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在民国94年正式生效,因此,发展兼具提升自有能源比例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再生能源,刻不容缓。

再生能源条例明定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生质能、地热能、海洋能、风力、非抽蓄式水力、国内一般废弃物与一般事业废弃物等直接利用或经处理所产生的能源,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可永续利用的能源。

关于再生能源趸购费率及计算公式,条例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邀集相关各部会、学者专家、团体组成委员会,审定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生产电能的趸购费率及计算公式,且趸购费率不得低于国内电业化石燃料发电平均成本。

条例也规定,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奖励总量为650万瓩至1000万瓩,再生能源发电业者得申请进口发电设备免征关税、分期缴纳关税、以及申请各项奖励经费等补贴。

此外,电业及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达一定装置容量以上,应每年就再生能源以外的发电量,缴交一定金额做为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条例也规定,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产生的电能,应由所在地经营电力网的电业,衡量电网稳定性,在现有电网最接近再生能源发电集结地点予以并联、趸购及提供该发电设备停机维修期间所需的电力。

长期关注再生能源修法的国民党籍立委张硕文表示,此法通过可以鼓励目前从事排放二氧化碳的发电业者投资再生能源。他说,条例规定再生能源趸购费率不得低于国内电业化石燃料发电平均成本,让业者有足够获利空间投入再生能源研发,降低成本,提高发电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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