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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院大巨蛋纠正文 远雄:违反不溯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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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14日电)日前监察委员提出台北大巨蛋案纠正行政院工程会及台北市政府,有违促参法相关规定。获大巨蛋最优申请人资格的远雄建设今天表示,监察院引用条文有违法令不溯既往原则。

监察院日前发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第3次申诉审议判断书,核有恣意滥权违失;台北市政府决议通过最优申请人重提的“投资计划书”及双方议定“兴建营运契约”条文内容,均违反促参法相关规定等违失。

远雄建设指出,台北大巨蛋议约时间在民国93年到95年间,但监委引用纠正条文“促参法施行细则第41-1条”是97年1月21日修正发布的新增条文,有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远雄建设今天罕见发出七大页说明远雄当年争取大巨蛋最优申请人资格的历史,以及中途更换协力厂商后,市府甄审会的态度。

远雄指出,93年5月17日远雄取得最优申请人资格后,即开始与北市府进行议约程序;同年9月29日议约完成前一天,协力厂商竹中工务店、原广司与刘培森突然宣布退出。隔天北市府通知远雄,北市府甄审会已审核通过完成计划案的议约程序。

远雄随后两度发文要求与市府签约,亦具函申请变更协力厂商为“HOK S+V+E”及大林组。市府也在94年2月23日明确指出“符合申请须知变更协力厂商‘特殊情形’之申请规定”,而予同意。

市府随后却又表示不准变更协力厂商,行政院工程会发文指北市府做法不妥,几经折冲,市府终于在95年6月19日甄审会同意变更协力厂商为“HOK S+V+E”公司。

远雄强调,远雄依法取得最优申请人资格,并依兴建营运契约的规定办理签约与后续履约作业,也信赖并遵守政府机关的行政法规,但无法接受这起纠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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