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談公務員的引咎辭職

何清漣

人氣 4
標籤: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21日訊】 最近,“引咎辭職”這一在西方民主社會常見的政府官員去留形式終於出現在中國傳媒的有關報道中。比較著名的有這麽幾件:因洛陽大火燒死309人而引咎辭職的河南省長李克強,因下屬四方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劉偉統一掃黃故意泄密而引咎辭職的青島市公安局長萬國忠。尤其是深圳市龍崗區制定的一個名爲《關於處級領導公務員引咎辭職的暫行規定》,更是被傳媒反復登載,炒得沸沸揚揚。該規定具體列舉了應當引咎辭職的10種情況,包括因自身工作能力差等原因完不成任期工作目標、無明顯政績、社會公論差、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30%等情況。

許多人在爲這一規定歡呼的時候,筆者不禁又想到問題的另一方面:官員有咎,下臺本是理所宜然,而現在只將這一制度實行於處級科級公務員,也不過就是這麽幾位,就被當作一項了不起的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創舉,我們這公務員們是不是過去太被社會寵著慣著當寶貝了?以此看來,所謂公務員制度的改革看來還只是萬里長征開始了第一步。

應該承認,中組部及有關部門推出引咎辭職的相關規定,相對於以前我國這方面規定的空白狀態來說,無論如何應當算是個進步。但是,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相關制度建設尚處在起步階段,認識上也存在著不少誤區。

長期以來,我們公務員管理體制與國際上比較,相當原始落後,既沒有建立正常公開的日常業績考評制度,也沒有監督彈劾制度。其實對公務員日常工作業績的考評是公務員管理體制的必要程式,只有建立常規的業績考評制度,才能對公務員平時的工作能力、工作績效、工作失誤建立檔案,作爲評價公務員的基本參考依據。根據業績考評記錄,能力平平、業績不佳的公務員就不應當得到升遷和調薪,嚴重者可以撤銷其現有職務,改任較低層次的工作,如果其績效仍無改善,就應當考慮辭退。而在我國的公務員管理體制實踐中,公務員是終身職務,基本上是能上不能下。只要沒有什麽大錯,可以穩步逐漸上升。一旦某些公務員犯有重大過失,通常是由本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由於其所屬部門和上級機構與當事人的種種牽連,難免會有人爲之關說,以致於最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重提起,輕輕放下。雖然各級黨政部門裏公務員犯錯不斷,但真正受到處分的人卻很少。只有當犯錯公務員的錯誤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時,才可能面臨比較重的處分。而這時,處分犯錯公務員的真正動機其實已經不是單純的追究行政責任,而是帶有“平民憤”的意味。即使是在這種情況下,對犯錯誤的公務員一般也是採取降級降薪,留黨查看之類——不管我們願不願意承認,我們的官職是有含金量的,一般百姓有錯誤,對其進行的懲罰往往是刑事上的,而對於官員與黨員,則可以將其職務與黨票折成刑期換算,一般不直接進行刑事處罰。這是引咎辭職在中國沒有形成制度的社會環境。這樣的體制不但無法保證公務員的廉潔奉公,還造成了黨政部門內官官相護、甚至彼此勾結的嚴重弊端。

查究公務員的失職或違法行爲,實際上是責任政治的基本要件。責任政治是現代國家政治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只有在那些腐敗專制的國家,官員才從不承擔工作過失的責任。我們的國家早就應該確立這樣的原則。身爲國家公務員,有義務接受常規性的工作監督。這樣的監督應當納入法治體系,由政府的監察部門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實施。而一旦因過失或故意而出現失職甚至違法行爲,當事人自己就有責任引咎辭職,以示對政府和社會負責,同時也對其他官員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目前公務員引咎辭職的改革已經在一些地方開始,但從一些舉措及認識的混亂看來,寄望過高還爲之過早。例如,解除未犯大錯但力不勝任的公務員的職務,本來屬於對公務員日常業績考評的結果,解除其職務與引咎辭職也是兩回事,但現在在一些地方這一問題卻與“引咎辭職”混在一起了。又如,評價公務員業績本應該有一套比較客觀的業務標準,要常年持之以恒地記錄在檔案中,作爲公務員考評的主要依據。至於同事或社會大衆對一個公務員的口碑,應該只是考評依據的一部分,這些意見不能完全代替業務考評記錄。否則,出以公心、辦事認真、不怕得罪人的公務員,可能其群衆評議結果未見得比八面玲瓏、處處討好的“老好人”來得高。當然這不是說群衆投票評議的結果就一定不正確,只是說在目前公衆素質低下的情況下,單純用群衆投票的辦法來評價公務員業績有明顯缺失。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實行引咎辭職制度主要針對什麽。換句話說,就是這個引咎辭職的“疚”到底應該包含哪些內容?應當是針對工作中因疏忽或不負責任而造成的重大過失或公共資源的重大浪費損失,這樣的工作過失不能簡單地與違法行爲混爲一談。貪污腐敗、受賄行賄、瀆職、以權謀私只是工作中的“疚”嗎?那是標準的違法行爲。如果公務員涉及違法情節,那就應當是依法追究他的違法行爲,在法律上不能就以引咎辭職來代替依法處置,也不能由人事管理部門或上級單位用令其辭職或勸其辭職的行政處分,代替司法機關的依法審理,否則“引咎辭職”就成了違法犯罪的保護傘。當事人如果經司法機關的判定確實有違法行爲,首先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辭職只是人事管理上本來就應該採取的配套措施。一個已經違法、受到法律制裁的公務員沒有任何理由繼續留在原來的職務上。

再進一步說,一個公務員真的因重大過失而“引咎辭職”了,還應當“仍保留原級別,由組織上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與原來一樣的職務津貼和福利待遇嗎?那就不是“引咎辭職”了,而是平行調動。這是我們的公務員體制中長期形成的不良習慣。既然要實行“引咎辭職”制度,就不能再保留這種習慣,否則“引咎辭職”就變成“因疚換職”了,那和過去的做法又有什麽實質性差別?試行“引咎辭職”制度,無疑是行政體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涉及到政治體制改革,希望這一試驗能在正確的軌道上迅速推開,而不要成爲一場“走過場”的暫時熱鬧。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
    

  • 香港未來走向? 北望或國際化? (4/21/2001)    
  • 陳太演說反映對高官問責有保留 (4/20/2001)    
  • 江讓董自行處理法輪功 (4/20/2001)    
  • 陳方安生臨別秋波懇切陳辭 (4/20/2001)    
  • 陳方安生臨別贈言金石良言 (4/20/2001)    
  • 最新民調顯示﹐陳方安生民望再攀高 (4/19/2001)    
  • 「香港良心」陳方安生臨別忠告:不要只顧北望 (4/19/2001)    
  • 彭定康仍認為香港是亞洲其中一個最自由的社會 (4/19/2001)    
  • 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 投資虧損九十億 (4/14/2001)    
  • 朱鎔基決定﹕我的薪水三年後翻一番 (4/12/2001)    
  • 江澤民給自己加薪 (4/12/2001)    
  • 檢舉信揭開中國公務員招考黑幕 (4/12/2001)    
  • 未將病童及時送醫 加拿大兩救護車人員被開除 (4/8/2001)    
  • 給公務員加薪 北京咬牙拿出700億 (4/8/2001)    
  • 李嘉誠和梁錦松打高球不避嫌 (4/8/2001)    
  • 梁錦松與李嘉誠打高球引人質疑 (4/8/2001)    
  • 廣州市招聘警察 逾千女性應徵 (4/7/2001)    
  • 陳太道別 (4/7/2001)    
  • 香港特區政府: 考慮將公開招聘更多高層職位 (4/3/2001)    
  • 公務員高層擬公開招聘 (4/3/2001)
  • 相關新聞
    彭定康仍認為香港是亞洲其中一個最自由的社會
    「香港良心」陳方安生臨別忠告:不要只顧北望
    最新民調顯示﹐陳方安生民望再攀高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