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处前局长张丽堂涉嫌矿砂弊案将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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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10日讯】 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侦办前台湾省政府物资局代购硅铁砂弊案,发现物资局原以“委托购销”方式,协助私人企业航盛公司进口三批硅铁矿砂,此一动作遭质疑后,又连续两年以“存仓监管购销”名义,向航盛公司整批收购数亿元硅铁及高碳锰铁等矿砂存仓,专供航盛随时提领转售获利;检调单位怀疑其中涉有图利之弊端,决定约谈前物资局长张丽堂到案说明。
 据指出,专案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张丽堂的原因,除了这宗矿砂采购案,是物资局(现已改名为物资处,隶属经济部)打破惯例,首次与民间企业签订“委托购销”契约,且做成此一重大决策,以及随后双方改采“存仓监管购销”模式,持续合作多年期间,都是由张丽堂在任内签字决行。
 检调单位事后获悉,张丽堂与航盛公司负责人庄新本,早于民国七十年代,即因“台南同乡会”结识,故不排除庄新本利用私谊,说服物资局以公家资金代垫货款,等航盛转售获利后再行偿还,以此方式协助航盛公司降低进口成本,使其大幅提高参与中钢、唐荣等办理相关炼钢原料采购竞标的能力,甚至取得长期订单,作“无本且稳赚不赔生意”。
 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检察官洪威华根据线报,日前指挥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搜证得知,物资局在没有先例情况下,依凭八十四年七月三日,省政府政风处发出的一纸公函,指出“国内炼钢所需硅铁原料,由八十四年四月初迄今,每公吨自一万八千元涨至两万五千元,为免造成物价波动,影响工商业发展,建请协寻料源平抑涨风”,物资局即于八十四年底,以“委托购销”名义,与航盛公司签订契约,
检调认为应查明有无涉嫌直接图利民间企业。
 检调单位查知,航盛公司自物资局取得一张由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北凤山分行开具的担保信用状后,即于八十五年一至五月间,透过其香港关系企业凯富公司,分三次向中国大陆进口总计一千六百九十公吨的硅铁砂,货款皆由物资局先行垫付,等中钢验收无误并拨款,才偿还物资局。
 其中物资局虽收取百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但扣除货款付、收期间原存放银行应收利息,实际上并无利润。
 此外,专案小组调查发现,此一手法经省议员提出质询后,八十五年八月间,物资局随即改以“存仓监管购销”方式,继续与航盛公司合作。
 根据物资局日前被检调约谈到案的官员说法,所谓“存仓监管购销”,亦即航盛公司为降低成本,先自行向国外进口整批矿砂,全数售予物资局,堆放于中南部仓库内,等航盛公司自中钢、唐荣等企业标得订单,再依原价向物资局提领转售。  检调人员认为,此举无异以公家资金,为私人企业量身订做“无息融资”贷款,图利航盛公司意图相当明显;检调人员说,若所有参与中钢、唐荣等相关采购案竞
标厂商,皆要求比照航盛模式办理,物资局如何面对?
 据了解,物资局官员日前接受约谈时宣称,物资局是基于降低国营企业中钢公司购料成本,以贯彻上级“平抑物价”要求,且物资局与航盛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买卖行为,双方甚至有发票往来,并非外传替航盛公司“作保”或“垫付货款”,风险却由物资局承担。
 据专案小组透露,物资局代购硅铁,与省政风处业务并无直接关系,却由政风处交办,似有违常理;且当年物资局成立宗旨,主要是替国营企业或政府部门进口小麦、大豆、煤矿等大宗战略管制物资,从未以类似方式,为私人企业寻找货源。
 何况,解严之后,包括硅铁等相关物资,几乎已全数开放民间自由贸易,连中钢本身,当时也早有能力独自从国外进口硅铁;由此观之,若物资局与航盛之间,确为“买卖关系”。
 了解案情人士说,若由中钢自行向外国采购,或委托物资局代购,其所需成本都比较低;但当时却由航盛公司向物资局签订委购契约,物资局再透过航盛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凯富公司,自中国大陆进口硅铁砂,成本反而较高。
 若要达到“平抑物价”的目标,则似宜采取前者模式,也才符合物资局一贯为国营企业代办大宗货物采购的政策。
 检调质疑,既然物资局官员表示,八十五年为航盛代购硅铁后,硅铁价格即已回跌至合理价位,平抑物价的目标暨已达成,则随后二年,物资局何必再与航盛公司签约,整批购入数量、金额均数倍于前三批总和的硅铁及高碳锰铁?而且直到航盛爆发财务危机,才不得不终止合作关系;为厘清相关疑点,检调单位决定尽速约谈张丽堂到案协助调查。
前物资局长张丽堂接受本报专访时指出,物资局介入相关采购案,完全是基于上级“政策指示”及最低风险考量,且过程绝对合法。
 记者问:物资局为何“破例”受理民间企业委托,为航盛公司代购硅铁砂?
 张丽堂:根据“物资供应销售业务处理要点”,物资局本来就可承办民间委托购销业务;为此,八十五年度物资局还特别编列两亿三千余万元预算,配合政府政策办理农工原料购销业务。
 八十四年间,国内炼钢所需硅铁原料,在三个月内,每公吨自一万八千元飙涨至两万五千元,台湾省政风处遂来函要求物资局协寻料源,以平抑涨风。
 当时物资局向中钢查询,得知国内相关矿砂供应厂商名单,恰巧其中一家航盛公司,自媒体看到物资局刊登相关采购公告,主动向物资局接洽,双方才决定进行合作;物资局同仁开会研商,做出结论后,再呈报由我亲自签核,过程中绝不可能有任何不法弊端。
 记者问:物资局被检调人员怀疑,利用公家资金协助民间企业作“无本生意”,实际情形为何?
 张丽堂:航盛公司本身需承担汇率及交易风险、支付货款、运费、关税、营业税等费用,并非“无本生意”;至于双方如何合作,有关细节问题,我请当时承办科长陈清泉(现任经济部第二办公室业务清理小组业务一组组长)说明。
 陈清泉:物资局与航盛公司的合作关系,事实上是买卖行为,这点可从提货单上载明我本人名字,以及签约时,注明航盛公司需支付货款的百分之一点五给物资局为证。
 换句话说,货款虽由物资局支付,但相对地,货运进港后,只有我有资格提领,且直到运交给中钢验收无误后,才付两成尾款。
 更重要的是,航盛公司向物资局提出购销申请,必须同时检附“中钢公司付款约定书同意函”,该函规定中钢公司于收到相关矿砂后,必须将货款直接汇入物资局户头;此外另须检附各项文件,以确保到货品质及收款无虞。
 记者问:物资局经办本案期间,为何主动开具“信用状”为航盛担保?
 陈清泉:这完全是依商业惯例,专为本局购货所开立,额度用尽即无效,并非“循环使用信用状”;主要目的在于出口商依期限交货装船后,持相关文件,送押汇的台企银北凤山分行办理押汇,由本局支付八成货款。
 记者问:八十五年八月,双方为何改以“存仓监管购销”模式合作?
 张丽堂:航盛自大陆进口硅铁,夏季与冬季的成本差异过大,基于降低成本考量,才决定由航盛公司于低价时先行大量进口,经中钢检验确定品质无误,才由物资局以货款九成购入,存于仓库中,等航盛取得订单,才向物资局提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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