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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未戴安全帽遭撞 高院判負60%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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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0日電)陳姓男子酒後騎車遭違規的洪姓男子撞成植物人,因而求償新台幣310萬元。但高院審理認為,被害人酒駕且未戴安全帽需負60%過失責任,判決肇事者僅需賠償120萬餘元。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陳姓男子於民國95年間酒後騎乘機車,行經桃園縣蘆竹鄉皇帝街與武聖街口,遭未減速慢行的洪姓男子騎乘重行機車撞上。陳姓男子因未配戴安全帽,導致癲癇症、水腦,並遭醫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家屬因而向洪姓男子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損失及精神撫慰金31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認為,肇事者未於閃紅燈路口減速慢行造成車禍固有過失,但被害人因酒駕且未戴安全帽,應負60%過失責任,因而判決肇事者僅需賠償陳姓男子77萬372元。

陳姓男子家屬不服,再提上訴,高院審理後,判決肇事者應再賠償陳姓男子外籍看護勞工的食膳費用43萬3693元,肇事者共需賠償陳姓男子120萬4065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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