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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修法 台監委憂權力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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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審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監察院談話會今天討論此法。部分監委擔心,司法院版修法恐限縮監委彈劾權行使,更難懲戒公務員違失。

立法院將審查司法院所提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由於許多公務員在違法失職後就申請退休,根本達不到懲戒效果;司法院修正的公懲法,明訂公務員若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或有案在公懲會審議,不得申請退休,已離職或退休公務員,若被查到任職時有違法失職,仍需移付懲戒。軍職人員也適用。

監委今天召開談話會,討論此案。據轉述,監委陳健民認為,應該增列「監委立案調查後」,就不得申請退休。

與會監委指出,很多情況是,監委一開始調查,涉案公務員就在最短時間內找名目辦退休,司法院修法條文「只做了一半」,應該思考如何更公允,以確實達到修法目標及立法意旨。

另外,監委指出,司法院修法版本明訂懲戒權行使期間,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如果超過10年,就不得撤職、休職或剝奪退休金;如果超過5年,就不得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罰鍰、記過或申誡,這恐怕影響監委行使彈劾權。

監委舉例,像為數眾多的工程弊案,都是多年後才被發現當初規劃有違失,因此,有必要以公務機關「知道有損害發生之日」起算,否則,「公務員也太好過了」;另外有監委擔心,以後會更難懲戒公務員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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