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团体:袭警检控需由律政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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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大纪元综合报道)日前,陈巧文涉嫌袭警案件,被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陈巧文强烈批评警方在证据不足下控告社运人士,是政治打压。人权监察认为陈巧文的指控有确实理据支持。

人权监察表示,现时香港法律有两条内容相若、对袭警程度均无细致分级、罚则轻重悬殊的袭警罪,让律政司人员和警方有近乎毫无制约的酌情权、以至选择性检控可以不当的滥权,用来达至针对示威者和打压表达活动的不当目的。

除陈巧文是被当局以《警队条例》第63条检控外,在本案之前的2007至2009年,共有24宗涉及示威表达活动的袭警检控,无论案情如何,全数均被当局使用罚则较重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的袭警罪检控,无一例外,令当局的动机备受质疑,尤其是否警方正肆意以较重罚则的袭警罪检控涉嫌袭警的示威者。

人权监察表示又指,按照《基本法》第63条,“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即使律政司授权执法机关进行检控,也不应在授权时,将与执法机关有利益衡突的案件,也授权给有关的执法机关。就涉嫌袭警案件而言,律政司应将是否应该和须要加以检控、选择控罪、以及有否足够证据进行检控等三方面的考量和决定,都应保留在律政司手中,不宜授权有利益衡突的警方处理,否则就有违程序公义,令公义得不到彰显;所有有关的调查结果,应先行交给律政司考量和决定,不应由警方处理和由它们径行决定检控。

杜绝警方滥权和利益冲突

虽然早前律政司已要求警方发新指引,若警方日后以较重刑罚的《侵害人身罪条例》检控袭警,须先咨询律政司意见。人权监察认为有关指引并不足以杜绝警方的滥权行为,尤其是否应该和须要加以检控和有否足够证据进行检控等两方面的考量和决定,仍然是由警方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作出。

人权监察担忧类似陈巧文案件显示,控方未有足够证据入罪陈巧文。同样的一些社运人士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被检控。律政司是有重大的宪制责任去维持和促进法治,有责任保障检控工作不但要令公义得到体现,否则就是失职。

人权监察认为,律政司应即时修订警方的指引,指示警务人员所有与警方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包括袭警、阻差办公、浪费警力等,都必须交由律政司全权处理,而律政司必须确保控罪恰当,而且有足够的证据确保有稳妥的入罪机会,使有关检控在程序上彰显公义。若有关安排令律政司面对人手不足的问题,律政司司长黄仁龙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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