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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產來源不明 範圍增刑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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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擴大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範圍,並放寬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且提高刑度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表示,法務部雖然在民國98年間推動修法,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但因為立法當時有些折衝,新法實施後未能顯現成效,所以法務部再次提出修法。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時,如果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修正前的條文原本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增加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條文修正後改為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務員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從原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提高刑責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修正前規定只有公務員涉犯貪污罪,才需要說明財產來源,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公務員如果涉犯瀆職罪、圖利性交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等相關規定時,或是「其他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都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以香港的規定最為嚴格,這次修法朝香港方向,較過去稍微嚴格,但是還沒有香港的規定嚴格,相關修法給予公務員更嚴格的標準,相信對政府的防貪、肅貪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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