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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产来源不明 范围增刑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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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扩大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并放宽财产异常增加的认定,且提高刑度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长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时表示,法务部虽然在民国98年间推动修法,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但因为立法当时有些折冲,新法实施后未能显现成效,所以法务部再次提出修法。

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公务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时,如果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的情况,有义务说明财产来源。

修正前的条文原本规定,检察官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任1年间,增加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1年度合并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条文修正后改为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得命公务员说明财产来源。

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务员若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或说明不实者,从原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提高刑责到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

修正前规定只有公务员涉犯贪污罪,才需要说明财产来源,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未来公务员如果涉犯渎职罪、图利性交罪、包庇赌博罪、组织犯罪、违反惩治走私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药事法等相关规定时,或是“其他假藉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所犯之罪”,都有义务说明财产来源。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表示,财产来源不明罪以香港的规定最为严格,这次修法朝香港方向,较过去稍微严格,但是还没有香港的规定严格,相关修法给予公务员更严格的标准,相信对政府的防贪、肃贪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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