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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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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豁免民國95年底前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首長特別費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財委會上午初審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費鴻泰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近年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問題頗受矚目,歷經數十年特別費報支及核銷程序已成行政慣例,對負責報支、核銷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慣例行為,需給予善意保護,提案免除相關人員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費鴻泰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條文涵蓋範圍包括95年底前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首長特別費的相關人員。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95年12月31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負責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財委會另初審通過預算法第6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機關重大工程投資計畫,從現行超過5年沒動用預算,預算應重新審查,調降為超過4年。

決算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將現行年度終了屆滿5年而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改為屆滿4年,也獲財委會初審通過。

此外,財委會決議通過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臨時提案,關於台灣公共債務,建請行政院主計處定期公布潛在債務償還情形,釐清外界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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