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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人成癱 男判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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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0日電)張姓男子於民國99年2月開車右轉時,不慎撞上後方直行羅姓女騎士機車,導致羅女受傷,機車後座的羅母成植物人。台中地院今天判決張男須賠償羅女及家屬新台幣1800多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判決書指出,任職技術維修員、月薪3萬元的張男,99年2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崇德路與太原路交岔口右轉時,未禮讓右側直向行駛車輛,不慎撞上羅女所騎機車,導致羅女手腳挫傷及機車後座的羅母癱瘓重傷害。

經羅女及家屬向張男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請求賠償2800多萬元,經台中地院民事法庭審理,今天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張男賠償羅女及家屬共1800多萬元。

判決書表示,經台灣省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張男駕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違規超車不當,且未注意讓右側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全案可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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