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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討借款 王金世英判還1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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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日電)嘉新食品化纖公司3年前遭法院宣告破產後,台灣銀行提告要求嘉新食化連帶保證人、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妻子王金世英清償欠款。台北地院審理,判應給付台銀新台幣17億餘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台銀提告指出,嘉新食化從民國85年到95年間,陸續向台銀借款28億餘元,並因公司財務困難,多次申請展延還款。此外,嘉新食化從95年起,又陸續向台銀簽訂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簽訂放款借據。

台銀主張,嘉新食化於97年7月宣告破產,台銀聲請拍賣嘉新食化財產後,已受償11億餘元,但嘉新仍有17億餘元借款未還,因而提告要求嘉新食化連帶保證人王金世英還款。

台北地院審理,判決王金世英敗訴,全案可上訴。由於王金世英已與王又曾潛逃出境,且嘉新食化另有王令台與王令一2名連帶保證人,法界人士研判,台銀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將轉而向2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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