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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款還不完 台立委籲修法降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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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朱稚清台北報導)台灣信用卡、現金卡的利息、違約金等,三年一倍,甚至更高,立法委員尤美女昨(12)日召開記者會,協助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的民眾站出來,申訴銀行合法暴利剝削金融消費者,並要求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及相關單位於一個月內提出修法報告。法務部官員承諾,一個月內將提出研究報告。

記者會上演真實個案的行動劇,十多年前蔡太太向銀行借了50萬,十幾年共還款120萬,日前去法院調解,銀行卻說還欠150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永頌律師表示,信用卡的違約金加循環利息的高利貸,是建立在「劫貧濟富」的概念上,對於弱勢族群相對不公。

林永頌指出,至今借款利率仍沿用民國18年〈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也就是法律明文允許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可收取18%、19%的高額利息,加上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其他名目費用,實質償還金額高達週年利率的30%或40%以上。銀行員公會出版的「塑膠鴉片」一書,更發現年利率82%的案例。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漢威律師表示,日本已修法,債權人收受本金以外的金錢不論名義為何,均視為利息。參酌美國最高利率的限約不過12%至8%,台灣借款週年利率應修改〈民法〉及〈銀行法〉,不應超過12%;且不論違約金、手續費等名目,均應視為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12%。

法務部專門委員邱銘堂表示,〈民法第205條〉為民事普通法,因此規範的對象不僅限銀行,還包括一般民間借貸,影響層面廣泛,因此對於修法採開放立場,將彙整民間、專家及業者的意見,於一個月內提出修法方向。

金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許誠佳強調,信用卡是交易的支付工具,並非供民眾融資之用,呼籲民眾仍應循一般消費性貸款的途徑取得所需資金,若民眾對銀行收債行為有疑慮時,可撥打8968-9665申訴專線。◇

(責任編輯: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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