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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款还不完 台立委吁修法降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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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朱稚清台北报导)台湾信用卡、现金卡的利息、违约金等,三年一倍,甚至更高,立法委员尤美女昨(12)日召开记者会,协助卡债受害人自救会的民众站出来,申诉银行合法暴利剥削金融消费者,并要求法务部会同金管会、及相关单位于一个月内提出修法报告。法务部官员承诺,一个月内将提出研究报告。

记者会上演真实个案的行动剧,十多年前蔡太太向银行借了50万,十几年共还款120万,日前去法院调解,银行却说还欠150万,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消费者债务清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永颂律师表示,信用卡的违约金加循环利息的高利贷,是建立在“劫贫济富”的概念上,对于弱势族群相对不公。

林永颂指出,至今借款利率仍沿用民国18年〈民法第205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也就是法律明文允许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可收取18%、19%的高额利息,加上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或其他名目费用,实质偿还金额高达周年利率的30%或40%以上。银行员公会出版的“塑胶鸦片”一书,更发现年利率82%的案例。

台北律师公会消费者债务清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汉威律师表示,日本已修法,债权人收受本金以外的金钱不论名义为何,均视为利息。参酌美国最高利率的限约不过12%至8%,台湾借款周年利率应修改〈民法〉及〈银行法〉,不应超过12%;且不论违约金、手续费等名目,均应视为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12%。

法务部专门委员邱铭堂表示,〈民法第205条〉为民事普通法,因此规范的对象不仅限银行,还包括一般民间借贷,影响层面广泛,因此对于修法采开放立场,将汇整民间、专家及业者的意见,于一个月内提出修法方向。

金管会银行局专门委员许诚佳强调,信用卡是交易的支付工具,并非供民众融资之用,呼吁民众仍应循一般消费性贷款的途径取得所需资金,若民众对银行收债行为有疑虑时,可拨打8968-9665申诉专线。◇

(责任编辑: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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