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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購屋款 女與婿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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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7日電)林姓婦人不滿借給女兒及女婿的購屋款被挪至他用,向法院提告。台灣高等法院依背信罪判林婦的女兒5月徒刑、女婿7月徒刑,但給予緩刑4年確定。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林姓婦人原與二女兒住,後因二女兒身體狀況不佳住院,改由四女兒及女婿照顧。林婦因想與四女兒及女婿同住,於民國98年3月至6月間提供新台幣約250萬元,補貼女兒購屋。

女兒與女婿拿到錢後,在台北縣新莊市(現為新北市新莊區)以每月1萬2000元的租金承租房屋,與林婦同住,除此之外,並未依林婦指示將剩餘的錢拿去購屋,反而挪為生活開銷,僅還給林婦50萬元,林婦因而提告。

婦人的女兒與女婿否認背信,辯稱林婦給的錢除用於購屋,也花在生活費用上,他們是依照約定使用林婦的錢,且用錢均經林婦同意。

法院審理認為,林婦的女兒、女婿利用林婦的信任而貪圖存款,未善盡受委託的購屋事務,還將林婦的畢生積蓄挪為己用,且犯後否認犯行,因此維持一審判決,依背信罪判林婦的女兒5月徒刑、女婿7月徒刑。

高院審酌婦人的女兒與女婿是因家庭財務陷於困境,一時失慮才犯案,且兩人已與林婦達成調解,願意分期還錢,因此給予兩人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履行調解內容,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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