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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施行期程 台政院:儘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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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6日電)行政院今天說,為讓政府施政如期完成,行政院已責成各相關法律主管機關就已預訂施行日期者,儘早完成配套;尚未預訂施行日期及存廢尚待檢討的法律,儘速確定辦理期程及方向。

行政院表示,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授權由行政部門訂定施行日期,除非情況特殊,行政部門一向秉持法律能落實執行的精神,在相關配套措施齊備後,都會立即實施。

行政院說,目前尚有未指定施行日期的法律,除近來公布的15項法律外,另有民國25年12月25日國民政府時期制定公布的「勞動契約法」,也未訂定施行日期,是因為當時國家正處於戰亂時期而無法施行,與一般情況有別;勞委會於86年政策決定勞動契約法制朝向研修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章,暫緩研修勞動契約法。

相關法律的行政作業規劃情形,行政院指出,已預訂施行日期有8項:文化資產保存法(101年5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勞工保險條例(101年7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法(101年7月1日及102年1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1年7月1日及101年9月6日)、專利法(102年1月1日)。

待相關配套完成即可指定施行日期有6項:土地徵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船舶法、保險法、國民體育法。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無指定施行日期必要的有1項:經濟部組織法。待進一步檢討存廢者有1項: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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