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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規 超時工作最多、其次沒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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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08日訊】(據中廣新聞林麗玉報導)臺北市勞工局統計九十八年到一百年,違反勞基法的裁罰案件數,雇主最常違反勞基法的項目,第一名是「使勞工超時工作」,裁罰件數高達三百多件,其次為沒有給勞工特別休假、法定休假日及例假日,另外雇主積欠工資的裁罰件數也多達兩百八十八件、沒有給付加班費一百四十九件。

台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說,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一天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也不能超過46小時。而雇主排定勞工每7日中,應該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日,而且這一天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另外勞動節日、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如果經勞工同意出勤,也應於在這一天加倍給付工資。還有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定年限,雇主應該給予特別休假。而台北市勞工局從九十八年到一百年這三年來,統計雇主遭裁罰違反勞基法的案件數前五名,最多的是雇主要勞工超時工作,一

共裁罰345件。第二名是沒有給勞工特別休假、法定休假日及例假日有312件。第三名是沒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況並保存1年的有296件。第四名是積欠工資有288件,第五名是沒有給付加班費149件。

勞工局長陳業鑫說,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被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其中尤其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首位,勞工「過勞」現象也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也表示,勞動基準法罰則從去年7月開始,已經從原本的6千元至6萬元,大幅提高至2萬元到30萬元,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台北市從100年11月到現在,已經累計公布80家事業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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