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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仿冒證明標章 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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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5日電)新商標法7月上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表示,未來若未經標章權人同意,將已註冊證明標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或者自行製造、販賣標章的標籤,將構成侵害證明標章權罪。

智慧局同時也提醒,有關消費者熟悉的CAS有機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溫泉專用標識、節能標章、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都必須經過證明標章權人的檢測或驗證,符合一定規範,才能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

智慧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將在7月1日上路的新商標法,增訂侵害證明標章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行為態樣有兩種。

首先是直接侵權行為,若行為人沒有得到證明標章權人同意,基於行銷目的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使用與註冊證明標章相同或近似的標章,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品質、性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的可能。

另一種則是間接侵權行為,主要是規範侵權的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若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有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可能,卻仍去販賣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的標籤、包裝容器等,或雖然還沒有開始販賣,但是為了販賣,已經在製造、持有或陳列這些標籤或包裝容器等,都屬於間接侵權。

智慧局說,由於現行商標法對於侵害證明標章的行為,並未如侵害一般商標有刑責的規定,不但造成輕重失衡,司法實務遇到仿冒證明標章案件,有以侵害一般商標的刑責規定處罰,也有依刑法偽造文書規定科以罰責,造成適用法規不一致的情形。

不過因新商標法將在7月上路,屆時仿冒註冊證明標章一旦經提告或遭起訴,即使行為人與證明標章權人和解,仍無法撤銷該告訴,智慧局呼籲業者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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