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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仿冒证明标章 小心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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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25日电)新商标法7月上路,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今天表示,未来若未经标章权人同意,将已注册证明标章标示在商品或营业场所,或者自行制造、贩卖标章的标签,将构成侵害证明标章权罪。

智慧局同时也提醒,有关消费者熟悉的CAS有机农产品标章、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温泉专用标识、节能标章、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都必须经过证明标章权人的检测或验证,符合一定规范,才能标示在商品或营业场所。

智慧局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将在7月1日上路的新商标法,增订侵害证明标章权,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处罚的行为态样有两种。

首先是直接侵权行为,若行为人没有得到证明标章权人同意,基于行销目的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使用与注册证明标章相同或近似的标章,有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品质、性质或产地产生误认误信的可能。

另一种则是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规范侵权的准备、加工或辅助行为;若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有侵害证明标章权的可能,却仍去贩卖附有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证明标章标识的标签、包装容器等,或虽然还没有开始贩卖,但是为了贩卖,已经在制造、持有或陈列这些标签或包装容器等,都属于间接侵权。

智慧局说,由于现行商标法对于侵害证明标章的行为,并未如侵害一般商标有刑责的规定,不但造成轻重失衡,司法实务遇到仿冒证明标章案件,有以侵害一般商标的刑责规定处罚,也有依刑法伪造文书规定科以罚责,造成适用法规不一致的情形。

不过因新商标法将在7月上路,届时仿冒注册证明标章一旦经提告或遭起诉,即使行为人与证明标章权人和解,仍无法撤销该告诉,智慧局呼吁业者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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