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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遭用於詐騙 二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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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6日電)台中市張姓女子被控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財,一審判刑6月。張女上訴,指稱她將帳戶資料郵寄他人委辦貸款,豈料帳戶遭詐騙集團騙去用於犯案。台中高分院改判張女無罪。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28歲的張女被控去年8月申辦銀行帳戶及提款卡,郵寄給自稱「王先生」的男子。由男子所屬犯罪集團詐騙廖姓男子及蔡姓女子,2人各依詐騙集團指示,先後共將新台幣10萬多元,匯入張女的帳戶,且都遭提領一空。

地方法院一審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張女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張女不服,提起上訴。

張女否認幫助詐欺,並指稱,她看到報紙刊登協助辦貸款廣告,將存摺、身分證影本及提款卡等資料寄給一名自稱「王先生」的男子,委託其辦理貸款。

張女指稱,事後,她去登錄存摺查詢,發現並未獲撥款,且帳戶已變成警示帳戶,才知遭詐騙;若她明知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就不必持存摺登錄查詢。

台中高分院認為,並無確切證據證明張女幫助詐欺犯意,而認定她委託辦貸款遭詐騙,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女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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