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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遭用于诈骗 二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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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26日电)台中市张姓女子被控提供账户,帮助诈欺集团诈财,一审判刑6月。张女上诉,指称她将账户资料邮寄他人委办贷款,岂料账户遭诈骗集团骗去用于犯案。台中高分院改判张女无罪。

台中高分院判决书指出,28岁的张女被控去年8月申办银行账户及提款卡,邮寄给自称“王先生”的男子。由男子所属犯罪集团诈骗廖姓男子及蔡姓女子,2人各依诈骗集团指示,先后共将新台币10万多元,汇入张女的账户,且都遭提领一空。

地方法院一审依帮助犯诈欺取财罪,判处张女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张女不服,提起上诉。

张女否认帮助诈欺,并指称,她看到报纸刊登协助办贷款广告,将存折、身份证影本及提款卡等资料寄给一名自称“王先生”的男子,委托其办理贷款。

张女指称,事后,她去登录存折查询,发现并未获拨款,且账户已变成警示账户,才知遭诈骗;若她明知账户供诈欺集团使用,就不必持存折登录查询。

台中高分院认为,并无确切证据证明张女帮助诈欺犯意,而认定她委托办贷款遭诈骗,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女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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