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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建地申請建照 需設計污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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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謝月琴台灣宜蘭報導)申請興建農舍之放流水排入宜蘭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溝渠,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起造人應經宜蘭農田水利會同意取得搭排文件。另縣府刻正擬訂「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以規範新建農舍放流水水質,保護宜蘭整體農業生產環境。

至於建地申請住宅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因建築法尚無規定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應取得搭排同意文件。其搭排水同意係由申請人另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向農田水利會辦理。惟為逐步改善該縣整體農業用地灌溉水質並兼顧既有建地建住宅權利,縣府於102年7月10日業召開會議邀請宜蘭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共識。由縣府農業處邀請該會研訂各農業生產專區之分級灌溉用水質標準,嗣由環保局公告該加嚴之分級灌溉用水質標準。

建地申請住宅建築執照時,建築物起造人應依照該加嚴水質標準委請環工技師設計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廢污水經該設施處理後應經環工技師測試簽證符合加嚴水質標準始得放流及申請使用執照。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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