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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 管委會不得自訂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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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管委會不得自訂住戶要繳多少管理費,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會中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第12條規定,管理費的分擔方式和金額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不得授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條文中說明,公寓大廈使用到一定年限後,設施、設備老舊時,需龐大費用支付管理,有時費用龐大,發生區分所有權人拒繳狀況,因此修法。

另外,修正條文第36條也表示,為強化公寓大廈相關資訊透明化,規定至少每3個月公告1次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收支、保管和運用情形。

內政部擬具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院會通過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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