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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管委会不得自订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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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未来管委会不得自订住户要缴多少管理费,需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定。

行政院上午举行院会,会中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12条规定,管理费的分担方式和金额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或规约规定,不得授权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

条文中说明,公寓大厦使用到一定年限后,设施、设备老旧时,需庞大费用支付管理,有时费用庞大,发生区分所有权人拒缴状况,因此修法。

另外,修正条文第36条也表示,为强化公寓大厦相关资讯透明化,规定至少每3个月公告1次公共基金、管理费或其他应负担费用收支、保管和运用情形。

内政部拟具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经院会通过后,将送交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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