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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軍審法多次修正 面臨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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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修法通過,承平時現役軍人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施行近一甲子的軍事審判法經多次修正,面臨最大挑戰。

陸軍下士洪仲丘案引發外界關注軍審修法,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軍審法部分條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洪仲丘案適用。

現行軍審法民國45年施行,經多次修正,86年10月3日大法官會議解釋,以行政權介入審判權,未充分保障人權等為由,要求須在2年內修法。

88年10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軍審法及軍審法施行法,軍法機關不再隸屬部隊,改設三級軍事法院,獨立於軍令體系外,取消軍事長官參審權,落實司法獨立精神,也取消軍中原有書面審查覆判制度,改為上訴,保障人權。

當時修法刪除「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規定,軍事審判機關改採地區制,設地方、高級、最高三級軍事法院;取消軍事長官核判權、覆議權及法庭組成核定權,不再讓行政權介入審判,確保審判獨立;改採審檢分立,改進以往審檢職權不明缺失。

92年6月又修正,賦予軍事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權利,當事人如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同時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亦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未來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罪將全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軍方也已著手統計目前軍檢、軍事法院偵查中、審判中或執行中的案件。

熟悉軍法人士表示,這次修法絕對是「非常大的變革」,變動規模超乎以往。軍事法院及檢察署是否裁撤,人員如何安置;現有偵查、審判案件如何全面移交;戰時軍事審判機制該如何運作,都是未來軍審轉型路上,亟待解決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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