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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审法多次修正 面临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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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6日电)立法院今天修法通过,承平时现役军人犯罪由一般司法机关追诉、审理,施行近一甲子的军事审判法经多次修正,面临最大挑战。

陆军下士洪仲丘案引发外界关注军审修法,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军审法部分条文,现役军人非战时犯罪回归一般司法机关追诉、审理,洪仲丘案适用。

现行军审法民国45年施行,经多次修正,86年10月3日大法官会议解释,以行政权介入审判权,未充分保障人权等为由,要求须在2年内修法。

88年10月,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军审法及军审法施行法,军法机关不再隶属部队,改设三级军事法院,独立于军令体系外,取消军事长官参审权,落实司法独立精神,也取消军中原有书面审查覆判制度,改为上诉,保障人权。

当时修法删除“国防部为最高军事审判机关”规定,军事审判机关改采地区制,设地方、高级、最高三级军事法院;取消军事长官核判权、覆议权及法庭组成核定权,不再让行政权介入审判,确保审判独立;改采审检分立,改进以往审检职权不明缺失。

92年6月又修正,赋予军事检察官上诉第三审权利,当事人如不服最高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军事法院宣告死刑、无期徒刑之上诉判决者,得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当事人不服高等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诉判决者,亦得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未来承平时期现役军人犯罪将全由一般司法机关追诉、审理,军方也已着手统计目前军检、军事法院侦查中、审判中或执行中的案件。

熟悉军法人士表示,这次修法绝对是“非常大的变革”,变动规模超乎以往。军事法院及检察署是否裁撤,人员如何安置;现有侦查、审判案件如何全面移交;战时军事审判机制该如何运作,都是未来军审转型路上,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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