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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精障可代選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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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可通知代選辯護人。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表示,現行條文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者,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她說,像自閉症、精障或失智症等族群也有這項需求,卻被排除。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被告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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