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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免牌照稅車輛 明年起增加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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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增訂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持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

身障者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1身障者以1輛為限,並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上開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為身障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3001c.c.的自小客車為例,原本每年免稅額為28,220元,自104年1月1日起,採定額免稅,免稅額為11,230元,則104年使用牌照稅須繳納16,990元,明年稅務局將於4月1日開徵前寄發差額繳款書,通知您繳納。

另外,如果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之親屬關係為曾祖父與曾孫子女、伯父、叔父、姑姑、舅舅、阿姨與姪子(女)、外甥(女)等非2親等以內關係,明年1月1日起將不符免稅規定,稅務局將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身障免稅並開徵使用牌稅。

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會有專人解答。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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